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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謝宗軒

  • 原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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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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