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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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