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陳智偉、義豐木業有限公司、謝宗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