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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溢
訴訟代理人
張家鳳
被告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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