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 原告
- 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溢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鳳
- 被告
-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瑋成
- 訴訟代理人
- 蕭家捷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