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炳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原 告 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溢 張家鳳 被 告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