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75號
- 原告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被告
-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玉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06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