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月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75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06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