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廖炎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 原 告 廖炎崑 廖坤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賴軒逸律師 被 告 謝惠美 張協權 張協勝 張協堂 周美枝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枝 被 告 藍胡蝶 吳碧玉 劉益民 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被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被 告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乃正 被 告 廖振邦 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隆 被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勉元 被 告 地球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欽 被 告 詹逸之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志業 被 告 林群項 宏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明宏 被 告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普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愈得 被 告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被 告 林亞蘭 勤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吉 被 告 亮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被 告 石堃明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建林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被 告 恩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在寬 被 告 陳玉祥 李亞娟 阜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賢 被 告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被 告 白宜瑄 吳啓暉 吳啓弘 李季霖 王松山 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被 告 謝予綸 陳嘉祥 陳嘉慶 陳嘉成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年 被 告 楊青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法定代理人 湯大同 被 告 可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田 被 告 張育銘 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被 告 經融企業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被 告 全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告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被 告 白博仁 金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慈 被 告 金宏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慶昆 被 告 王有堉 王有慶 昇多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誼 被 告 瀛睿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宗 被 告 李閔隆 陳中南 亞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惠 被 告 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 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為原告主張通行權之訴者,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廖炎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1919-4地號土地),及原告廖坤宏所有坐落同段1920-3地號土地(下稱1920-3地號土地),均係袋地。而1919-4地號土地係由同段19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而來;1920-3地號土地則由同段1920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系爭土地即由同段1920地號土地合併而來,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等所有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本院囑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有1919-4、1920-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額,其鑑定結果,1919-4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21萬7,747 元,1920-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59萬8,588元,合計81萬6,335元,有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 年12月11日鴻廣字第1121211號函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 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6,335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