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蔡政益、吳曉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 訴 人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政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