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 上訴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吳曉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 訴 人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政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江婉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