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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李昱呈

  • 原告
    宇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宇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呈 上列聲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3年9月26日即已屆滿(在途期間0日)。而上訴人延至113年9月27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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