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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玟珍

上訴人
原告
湯麗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榮淙、莊德發即元坤精密實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2,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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