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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06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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