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 原告
-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昌水鵬
- 訴訟代理人
- 李宥臻
- 被告
-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勝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設南投縣○○鄉○○村○○街00巷0號1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