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昌水鵬、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翁勝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原 告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水鵬 訴訟代理人 李宥臻 被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設南投縣○○鄉○○村○○街00巷0號1 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 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