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倪聿謙 住○○市○區○○路00號7樓 被 告 陳美珍即昶發企業社 住○○市○里區○○路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