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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盧高明

  • 原告
    來速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4號 原 告 來速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被 告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高明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4、26、28行、第3頁第13行關於「325,000」記載,應更正為「325,5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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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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