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79號
- 原告
- 燦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遠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