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由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忠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由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其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