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75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欣
- 被告
-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克孟
- 被告
- 洪克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宣判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