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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洪克孟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克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7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政欣 被 告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孟 被 告 洪克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宣判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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