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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7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政欣
被告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孟
被告
洪克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宣判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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