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苗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簡字第41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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