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盛玄燁、王崑霖
- 原告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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