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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王崑霖

  • 原告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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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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