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于春明、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高鳳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9號 原 告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6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本 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為110,100元及遲延利息,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前向被告承租喜鵲智能機U3、智能販賣機,並簽立喜鵲智能機租賃合約書2件、智能微型商店場地放置協議書1件(下稱系爭契約)並交付132,600元押租保證金予被告,線系 爭契約期限已屆滿,兩造點交租賃設備完畢,被告僅返還20,000元、2,500元枝押租保證金,屢經催討未果。 ㈡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可參。惟在一般租賃關係 中,押租金於租約終止時,係以返還為原則、沒收為例外,因此在承租人訴請出租人返還押租金之訴訟中,沒收押租金之正當理由(積欠租金、損害賠償)應由出租人負舉證責任。此與出租人訴請承租人給付租金之訴訟中,清償租金之事實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之情形顯有不同,不可不辨,故上開原應由原告先負舉證之責,應改由被告先負舉證之責。次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喜鵲智能機租賃合約書、智能微型商店場地放置協議書、郵局存證信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又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保證金,即有理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對被告之押租金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