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0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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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興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孟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