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0號 上 訴 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興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孟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