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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林心慧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雅律師
被告
楊季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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