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 原告
- 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林心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雅律師
- 被告
- 楊季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