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柯林心慧
- 原告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林心慧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楊季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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