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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雅郁

抗告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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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林心慧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楊季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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