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石華、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高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26號 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0弄0 號內部份廠房約90坪之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0,0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上開建物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日給 付原告3萬元。揆諸前揭說明,㈠訴之聲明第1項之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201.65㎡,依原告提出之112年度系爭房屋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021,600元(73,900 元+947,700元=1,021,600元),故系爭房屋每平方公尺之現 值為850元(1,021,600/1,201.65=8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同),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屋面積約90坪(約297㎡)。從 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系爭房屋價額應核定為252,450元(850元×297㎡=252,45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80, 047元。㈢訴之聲明第3項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2,497元(252,450+380,047=632,4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