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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永昌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呂永昌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 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 ,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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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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