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呂永昌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呂永昌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 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 ,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