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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康瑞成
被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其反面解釋,仍須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始有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二、查被告持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516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58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就原告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下稱太平郵局)之存款核發收取命令,太平郵局已於112年2月24日將款項開票寄給被告,被告之債權已足額受償完畢等情,有系爭事件卷宗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原告請求停止執行系爭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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