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高臺麟、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25號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訴訟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7,756元。查本 件原告擴張聲請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57,75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7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5,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