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揚、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原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原 告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忻岑 訴訟代理人 鄧郁璁 林羿帆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1月3日,始具狀陳報委由威格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代理人,並複委任楊文瑞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聲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狀(本院收狀日期為同年11月7日) 在卷可參。為釐清是否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故有再開辯論釐清上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