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揚、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忻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