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8號
- 原告
- 宜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偉
- 被告
- 林仁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之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19日(本院卷第29、153、83頁),為釐清系爭建物目前最新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異動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陳報最新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