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劉志忠
- 當事人宜佳開發有限公司、林仁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8號 原 告 宜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忠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 告 林仁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之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11年11 月18日、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19日(本院卷第29、153、83頁),為釐清系爭建物目前最新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異動 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陳報最新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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