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 原告
- 邱昱瑋
- 被告
- 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吳曉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4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