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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2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聲請人
康瑞成
相對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其反面解釋,仍須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始有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二、查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516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58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就聲請人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下稱太平郵局)之存款核發收取命令,太平郵局已於112年2月24日將款項開票寄給相對人,相對人之債權已足額受償完畢等情,有系爭事件卷宗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系爭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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