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 原告
-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玲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偉蒼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