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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陳禹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5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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