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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陳禹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5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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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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