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世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第4頁所記 載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6576元等文字,初步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6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應儘速補正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第一、二項所列載之事項,如逾期未 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