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陳忠榮
- 原告林冠獻、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冠獻 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扣除支付命令之5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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