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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林冠獻

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扣除支付命令之5

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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