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江一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34號原 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