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聲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鉉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8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