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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 原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維 一、原告與被告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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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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