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妍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維 一、原告與被告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