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顏心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顏心儀 一、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