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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訴訟代理人
楊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榕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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