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何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訴訟代理人 楊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榕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