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洪振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 法定代理人 洪振國 訴訟代理人 張芮寧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