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 原告
- 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依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尉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尉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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