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一、原告與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