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鄭焜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年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浩、林泓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萬9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