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
- 原告
- 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焜年
- 訴訟代理人
- 施尚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浩、林泓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萬9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