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 原告
-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麗麗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如律師
- 被告
- 林庭安
- 被告
- 陳家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冬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