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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如律師
被告
林庭安
被告
陳家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冬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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