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豐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月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51號原 告 豐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訴訟代理人 魏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即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12年房屋 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332,300元,併計另請求給付之15萬元, 合計共1,482,3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12年3月16日起至被告 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