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51號
- 原告
- 豐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梅
- 訴訟代理人
- 魏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12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332,300元,併計另請求給付之15萬元,合計共1,482,3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12年3月16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