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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5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蕙玟

原 告
安士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暄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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