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秋宜
- 被告
- 林寶蓮 住○○市○○區○○○○街000號0 樓D室
-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