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張秋宜、林寶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6號原 告 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秋宜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被 告 林寶蓮 住○○市○○區○○○○街000號0 樓D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