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林明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