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金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