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
- 原告
-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安泰
- 原告
-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安泰
- 原告
- 鴻誠清潔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安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