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喬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光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喬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辰 訴訟代理人 王郁婷 陳琮翰 一、原告與被告劻漢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50萬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5,4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